跨区、县应税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地点?
导读: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124 号):
本市跨区、县应税房产,根据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房产所在地纳税。
外省市在本市的营业单位应纳税的房产,不论其独立核算单位的地点是否在本市范围内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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