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糊涂员工“改嫁”痛失9年工龄
导读:
“我当了15年的临时工,单位没有跟我签合同,也不给我上保险,我该怎么办?”
昨天,本报维权热线接到读者郭女士来电咨询。郭女士是19岁那一年,也就是1978年参加的工作,1996年郭女士从原单位下岗。从下岗之日至2000年期间,她的档案一直存在单位,社会保险一直由郭女士自己缴纳。
1996年下岗后,郭女士又找到了一家公司,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没有与郭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郭女士缴纳社会保险。4年后,郭女士于2000年正式从原单位离职,档案关系也转到了郭女士户口所在地的街道。
2009年,郭女士所在的单位才跟郭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写明的起止日期是2009年3月起至2011年3月止。1959年出生的郭女士于2009年就年满50周岁,应该办理退休了,于是郭女士在街道按照无业人员的情况办理了退休。
两年后,也就是2011年3月,郭女士跟现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可是单位却提出要跟郭女士签订一份劳务合同,郭女士想不通了。
根本搞不清楚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的郭女士,此时才提出,自己在这家单位连续工作了15年之久,单位连保险都没给自己上,这笔账似乎也应该算一下才对。
郭女士感觉自己很冤枉:“这单位现在不给我补15年的保险,合同到期了单位也不给我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我该怎么办啊?”
记者咨询了北京一格律师事务所的张灿辉律师,张律师告诉记者,郭女士早在入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就应该要求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跟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话,郭女士在2000年原单位离职后的工龄,就能累计计算。其现服务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其办理退休的有关事宜。
现在,如果劳动关系自然终止,郭女士可以到仲裁机构主张在现单位工作15年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由于郭女士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虽然没有及时维权,痛失了九年工龄,但是单位现在由于不能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要求签订劳务合同也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至于郭女士主张的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由于郭女士在签订合同的2009年单位跟她签订的合同已经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应该理解为劳务合同,故不存在劳动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一说。(午报记者 班子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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