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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低于三倍社平工资应免税 企业错扣补偿金税款应退还职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2:38:50 人浏览

导读: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企业员工我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纳税必须按法律规定来,单位不能借交纳税收的名义侵害员工的利益。”黄先生10月10日告诉记者:“今年4月,公司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并对我进行了经济补偿。但是,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因不合理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企业员工我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纳税必须按法律规定来,单位不能借交纳税收的名义侵害员工的利益。”黄先生10月10日告诉记者:“今年4月,公司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并对我进行了经济补偿。但是,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因不合理代扣代缴社保费及个人所得税,使我损失635元经济补偿。”黄先生想知道:在他已签字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偿后能不能反悔,继续追讨这些已经损失的费用?

  双方争议:

  公司错扣补偿金税款

  职工追讨差额遭拒绝

  据了解,黄先生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同意向其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及代通知金,总计金额达12050元。实际交付时公司扣缴了他相应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所得税。

  近日,他发现北京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50415元,月均4201元。如果按这个标准,他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2050并没达到社平工资三倍的数额。可是,他已经签字领取公司的补偿数额,现在担心无法追讨这部分经济补偿差额。

  该公司人事主管朱女士称:公司为黄先生支付离职补偿时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是无故克扣。该扣款不仅事先已向其说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中也予以确认。因此,不同意退还。

  律师答疑:

  公司违法扣税款 职工可依法讨差额

  就上述争议,记者咨询了路民律师。路律师说:该公司一次性扣除黄先生三个月收入总额的税款是错误的,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征税的规定。该法第9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即便员工交税,也应按月计征,也应将其收入分开计征。

  而本案中,该公司是将黄先生三个月的工资合并累计相加,在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之后进行征税,违反了上述规定,形成多扣黄先生税款的事实。

  再者,黄先生获得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不符合纳税的条件,没有达到应该纳税的数额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2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均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从黄先生获得的经济补偿额看,该数额低于这项标准。故不应向其征税。

  关于黄先生能否“反悔”这个疑问,路律师说:公司与他签订的工资发放明细,只证明他收到了经济补偿,不能证明其认可公司的违法抵扣行为,故该工资发放明细对其没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7月1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因此,在签订此类合同时,既要遵循自愿平等、意思自治原则,还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是无效的。

  本案中,在公司代扣税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黄先生追讨经济补偿差额,不仅不是反悔,而是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公司执意不纠正错误,黄先生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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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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