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违纪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导读:
公司则辩称,2002年11月吴女士应聘到公司做营业员,2003年9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10月16日其休产假3个月,因是晚育,再奖励1个月产假。通知其2004年2月17日上班。但其未上班,后请了几天事假,到2004年2月25日。3月3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上班。3月17日公司再次通知其于3月19日上班,但其未来,3月21日公司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其本人。6月16日吴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但公司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明,吴女士到该公司工作后签订了期限自2002年11月12日至2004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03年12月31日公司向她送达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2004年1月13日双方续签了期限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03年10月16日吴女士休产假,产假于2004年2月25日到期。2月17日至28日其向公司请病假,提交了病假条,并向公司提出要求增加3个月产假的申请。公司于3月4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不同意其再增加3个月产假的申请。公司于3月4日以书面告知不同意其再增加3个月的产假。后其未再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3月17日公司书面通知她,鉴于其自3月3日以来未经批准连续旷工已达10日,要求其于3月19日到公司人事部报到,如果其仍未按通知准时到达,公司将按规章制度执行。原告收到通知后仍未上班。3月21日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吴女士于3月23日收到该通知,6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另查,2004年4月7日公司为吴女士报销了生育费用,且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于2003年11月1日生效。法院认为吴女士与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应属有效。吴女士要求认定双方续签合同无效、缺乏根据,不予支持。其要求公司增加2个月产假,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公司未批准,并书面通知了她,不同意给其增加3个月产假。故法院不予支持。吴女士要求公司支付3月20日至24日工资,因其违反单位劳动纪律,公司已于3月21日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该项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吴女士要求为其报销3月20日至24日的医药费用,因公司已于2003年11月为其办理了医保手续,故其医药费用应找医保机构解决,且该项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评析]
这是一起因女职工延期休产假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违纪,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在“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关闭窗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午报讯北京平安保险公司员工杨女士,在哺乳期间三次旷工、90余次未按规定打卡出勤,被单位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杨女士起诉,要求单位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家住鼓楼区馆驿小区的朱女士因在哺乳期间被其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产生劳动争议,打了近两年的官司。1月12日记者获悉,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目前官司终于有了结
低保户死亡后没有补助。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金,不是低保老人丧葬费补贴金,按规定没有。农村低保户被纳入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些扶贫政策
分包单位不可以再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将承揽到的分包作业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行
个人清包工通常不需要资质。清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寻找装修公司、装修队伍或者劳务公司、工程服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承包方式。业主无需具备资质,装修公司、装修队伍
2022年北京社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基数范围在3613元-26541元之间,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5360元到29732元之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4713元到2
女性职工的社保若到了退休年龄没有缴纳够10年的,可以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手续。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
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的费用还是可以减免的,但是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减免,有关部门是不会主动对其进行减免的。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