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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遇工伤单位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15:46:39 人浏览

导读:

从江西来到梅县一家砖厂打工仅4天、尚来不及与砖厂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李某,不幸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砖厂老板竟以李某与砖厂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伤后赔偿。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受伤民工李某与砖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李某终于为自己讨回

从江西来到梅县一家砖厂打工仅4天、尚来不及与砖厂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李某,不幸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砖厂老板竟以李某与砖厂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伤后赔偿。
  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受伤民工李某与砖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李某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老板:从未聘请李某打工

  2004年2月24日,李某到砖厂上班的第4天,不慎被搅拌机切伤。在医院治疗期间,砖厂老板谢某为李某支付了21840元医疗费。出院后,砖厂老板谢某不同意再支付其他的费用。

  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谢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但裁定作出后,谢某不服,于去年8月21日以与李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梅县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砖厂老板谢某认为,砖厂于2004年2月19日建立,李某受伤发生在同月24日,此时自己的砖厂正在调试机器,尚不具备给工人提供正常的劳动和生产条件,根本不可能安排工作给李某,更不可能支付报酬给李某,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何以形成劳动关系?谢某否认与李某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谢某招聘李某到砖厂工作,李某为砖厂提供了劳动,取得了劳动报酬。在李某发生事故之前,谢某一直未反对李某到砖厂工作,也没有制止李某为其提供劳动,由此认定谢某已同意李某为其工作。所以谢某与李某双方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服从谢某的工作安排,工作要求等劳动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因此,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遂依法判决谢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后,谢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近日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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