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对员工实行停工停薪
导读:
陈XX在任总经理期间,由于管理、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该宾馆的主管部门认为陈某应负主要责任,因而2004年8月对陈某作出了“停工停薪”的决定。决定中未确定停工停薪期限,也未规定发给生活费。陈XX认为宾馆经营不善不光是我个人责任,是受外界条件影响,再说经济帐目并未结算清楚,不应仅追究我个人责任。陈某于2005年3月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在查清事实,调解达不成的基础上,作出了裁决:撤消该主管部门对陈某“停工停薪”的决定,陈某对其经营亏损应由有关部门审计后确认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可以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但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请问:
一、“停工停薪”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停工停薪”未明确期限是否对,一般“停工停薪”期限是多少时间
评析:
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在当前较有普遍性,值得重视,所谓停工停薪,是用人单位对犯错误职工的错误事实还未完全查清或者认为本人认错态度不好,需要暂时停止工作,自我反省,接受检查的一种处理措施,但是停工、停职检查并停发工资和生活费关系到职工劳动权利和基本生活,用人单位应持慎重的态度,不能滥用,要严格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停工停薪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劳动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用停工、停职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作法。”该案中,陈某虽然给单位造成亏损应负主要责任,但主管部门作出的这一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而且陈某也不属违纪之列,故采取这一处理做法不妥。
二是停工停薪处理应有一定的期限,用人单位对犯错误职工,根据所犯错误事实情况的不同程度,可以作出一定期限的停工停薪检查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但应发给生活费。无期限或期限过长的处理都是不对的。该案中陈某被停工已有7个多月,主管部门既不作出具体处理意见,也不安排上岗,又不发给生活费,显然违背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变相的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当然,对职工因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也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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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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