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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解除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20:33:55 人浏览

导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解除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有作出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解除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有作出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解除和终止以及补偿金的支付等相关知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一一介绍。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当然包括了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所以,即使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企业可以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结合劳动者的违纪情形对劳动者做出相应的处理,甚至可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一旦出现上述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完全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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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终止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仅仅是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情形,当出现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劳动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补偿金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也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及标准相比较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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