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有关系吗
导读:
有的人可能对于先合同不太了解,因此就可能存在先合同的义务与现合同的义务相互重合的情况,所以就可能会出现相关的缔约过失,这两者之间自然也是有着关系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有关系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1、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有的时候在日常生活中,先合同的义务的确还是履行中的,因此缔约过失这一情形也是需要注意的,好了以上就是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有关系吗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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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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