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履行要遵守哪些义务
导读: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无论是有偿保管合同还是无偿保管合同,都是需要遵守合同义务的,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而使保管物损坏、没失的,保管人是需要赔偿的。那么,保管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守哪些义务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保管合同相关内容。
一、保管合同的特征
(一)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三)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
(四)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担的义务
(一)给付保管凭证;
(二)妥善保管保管物;
(三)亲自保管保管物;
(四)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
(五)危险通知义务,即当寄存人寄存的保管物出现因第三人追夺或者自然原因可能会失去的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及时及时寄存人。
(六)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有孳息的,一并返还。
以上,就是保管合同履行义务的介绍,特别是警惕各位无偿代别人保管的人,一定不要因为没有收钱而掉以轻心,因为你没有尽到照看责任而使保管物有损的,即使你没有收钱也还是要赔偿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保管属于实践合同中的一种,并不以合同的签字生效为具体要件,而是需要将物实际转移到保管人手中。但保管合同的终止却不一样,有多种方式存在。那么,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
本章共十六条,对保管合同的定义、成立、有偿与无偿、保管凭证、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寄存人的权利义务、贵重物品的寄存,以及消费保管等作了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