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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6 09:23:58 0人浏览

导读: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纠纷则时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保管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我们都知道保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钱,如果发生纠纷怎么办,保管合同纠纷?下文是法律快车小编介绍的关于保管合同纠纷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保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龙九房屋拆迁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佴家湾441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宝璋,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华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惠,女,回族,1981年3月15日生,住昆明市船房小区光明园B栋1单元202号,身份证号:530103810315002。

      委托代理人陈洁,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龙九房屋拆迁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龙九房屋拆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九房屋拆迁公司委托代理人龙宝璋、华伟,被上诉人翟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洁到庭...

  •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红,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卫华,男,1976年2月2日出生,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记超,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徐永红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北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永红及委托代理人吴卫华、被上诉人吕记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记超诉称:原告与被告徐永红系同学关系,2008年2月15日,被告开着原告车牌号为豫K-71656的别克凯越牌轿车办事后,将车停在被告自家门口附近的道路上。第二天早上约九时许,被告告知原告车辆被盗,已报警。案发后,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原告车辆系2004年6月份购买,当时价格为129800元,带相关手续费用约160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的...

  •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作为寄存人的原告方虽有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但也有随时解除保管合同的权利。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男,193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4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株洲麻纺厂退休职工,系孙某之妻,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3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电力设备总厂退休职工,住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女,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株洲市容昌公司职工,住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孙某、王某某与被告宋子亮、刘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2004)石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孙某、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1月26日作出(2004...

  • 如何解决保管合同纠纷的方式:1、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就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磋商,协商一致的,达成调解协议;2、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向约定的法院起诉,要求审理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从解决纠纷的途径上来讲,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是协商解决,比如违约方主动与受害方取得联系,向其说明违约的原因和理由,以其取得对方的谅解;或者受害方在发现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之后,及时与违约方取得联系,与对方协商以合理的解决纠纷。

    第二种方式呢就是找第三方机构来调解或者是裁判。例如可以协议仲裁,由仲裁机构居中审理案件的事实,最终做出裁决。或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关于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比如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有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按照交易习惯仍然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再比如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有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解除保管合同,而保管人呢只有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保管合同。

  •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龙九房屋拆迁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佴家湾441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宝璋,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华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惠,女,回族,1981年3月15日生,住昆明市船房小区光明园B栋1单元202号,身份证号:530103810315002。

      委托代理人陈洁,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龙九房屋拆迁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龙九房屋拆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九房屋拆迁公司委托代理人龙宝璋、华伟,被上诉人翟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洁到庭...

  •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红,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卫华,男,1976年2月2日出生,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记超,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徐永红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北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永红及委托代理人吴卫华、被上诉人吕记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记超诉称:原告与被告徐永红系同学关系,2008年2月15日,被告开着原告车牌号为豫K-71656的别克凯越牌轿车办事后,将车停在被告自家门口附近的道路上。第二天早上约九时许,被告告知原告车辆被盗,已报警。案发后,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原告车辆系2004年6月份购买,当时价格为129800元,带相关手续费用约160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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