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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如何应对涨价后二手房毁约纠纷摘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0 15:15:0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面对扶摇直上的房价,虽已收取定金甚至全部购房款,但利益驱使,售房人往往反悔毁约引起纠纷,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呈大幅攀升之势。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面对扶摇直上的房价,虽已收取定金甚至全部购房款,但利益驱使,售房人往往反悔毁约引起纠纷,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呈大幅攀升之势。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其中,很多买房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同时要求售房人赔偿房屋升值部分的价款。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两例判决,支持了买房者的赔偿请求,引起广泛关注。毁约方式 不一而足在全国,由于房价飙升,部分售房人以种种借口拒绝履约引发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有的售房人发现房价涨幅迅猛,甚至已超过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宁愿赔偿违约金,或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也不肯将房屋过户,而是高价另卖。

  为此,一些售房人挖空心思,不达目的不罢休。他们首先要求买房者加价,加价不成就想方设法毁约。目前售房人经常采取的几种毁约方式:

  第一,共有人称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其同意,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目前,我国的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共有人的记载不全面,是家庭共有房产,可能就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签订合同时,共有人未签字,就容易发生共有人明知房屋买卖仍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

  第二,承租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售房人与第三人串通,伪造与第三人存在承租关系的相应证据,由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三,售房人以房屋存在抵押,房屋买卖未告知抵押权人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如果售房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就可能采取多种方式违约。比如第三人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售房人仅是以其名义购房,导致售房人根本无法交付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只能被迫解除。

  第五,售房人以各种理由称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除此,还有称所售房屋是央产权,政策规定不允许出售;以卖房时为避税签署的是“黑白合同”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等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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