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同比例稀释又引进两个股东。占公司股份比例为7.5%。是否可强制退出?股东收购还是可强制公司收购?

更新时间:2019-10-02 07:12:59人浏览
问题描述:
跟朋友在烟台做的一家文化公司。后期,股份同比例稀释又引进两个股东。目前,占公司股份比例为7.5%。引进的两个股东里,一个股东占比46%,一个占比4%。目前已经不在公司工作,所以,想把股份退出来。但是,两个大股东一个占46一个占43.5,两个股东之间都不会同意彼此收购我的股份。只同意第三方收购,请问,是否可强制退出?股东收购还是可强制公司收购?
6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范海华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山东烟台·电话-155-5353-9492
你好,股东或者公司可收购。
2018-06-19 13:50:31
公司法律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76615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一、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五、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六、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2019-10-02 07:12:59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已帮助101484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股东转让股份的程序:
1、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股份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受让人名称、转让股份份数、拟转让价格、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特别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应当是一段合理的期间,时间长度应当能让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筹集相应的购买资金。
2、其他股东应在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内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3、决定购买的股东应在表决后的有效时间内出资购买,股东表示购买但又迟迟不出资购买导致已过优先购买有效期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其他股东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议但没有股东愿意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股份。
2018-11-18 01:30:28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已帮助128339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8-07-05 06:58:36
柳基伟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你好,不能强制退出,不过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退出。
2018-06-19 17:02:33
张勇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1、不能强制退出的,可以协商转让。
2018-06-19 13: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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