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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8 15:28:14 0人浏览

导读: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条款: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其他。那么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
  •   在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是必须存在,但也可以存在约定条款,那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目前,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法定条款比较多,而约定条款签订的质量有待于提高。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属于约定条款的事项主要有:试用期,商业秘密、竞争避止条款,企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它事项。

      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则与法定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一条 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

    1.1乙方的档案可以不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转移。

    1.2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将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标准支付乙方,由乙方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培训及工作调动

    2.1经甲方同意出资培训和派出学习的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协议约定的乙方服务期限未满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2《赔偿协议》约定的乙方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的,以该协议约定为准,本合同的期限随之变更。

    2.3因甲方经营需要,乙方同意在不变更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情况下,接受甲方安排的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的工作。新岗位工资标准高于原岗位时,甲方按新岗位工资标准支付;新岗位工资标准低于原岗位时,乙方原岗位工资标准不变。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乙方返回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恢复原岗位工资标准。

    第三条 商业秘密

    3.1乙方为掌握商业秘密...

  • 劳动合同应当应当以下条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险;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应该包含的条款有哪些?劳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两个方面。而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有哪些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可备条款:

      1、法定可备条款:

      (1)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约定可备条款,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件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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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延伸:

      劳动合同的续订程序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

  • 劳动合同应当应当以下条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险;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www.laodongfa.com/" target=_blank>劳动法苑胡泉答复:

    1.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一般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有签订期限、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或终止条件)等。自劳动合同的生效期限开始,双方均应当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终止期限到来或终止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失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因合同履行完毕而消灭。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期的作用是明确员工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一经订立立即生效(除非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的除外)。生效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完全履行。在合同履行期内一方违法或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法或违约责任。但在一般情况下,员工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因此服务期的...

  • 保密义务违约金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需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违约的,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事项

    对于某些事项,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种条款不影响其效力。我们可以将这种条款成为可备条款。法定可备条款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是这些条款不是在每个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具备的,所以法律不能把其作为必备条款,只能在法律中特别的予以提示。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本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里所规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属于法定可备条款。 1、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

  •   劳动合同保密条款的违约金,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支付违约金,但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标准。保密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信息的协议。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劳动合同保密条款违约金的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保密条款违约金是怎么计算的

      合同保密条款补偿金数额没有明确规定,以约定为准,但基本原则应该是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保密协议通常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信息的协议。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保密义务的违约当事人将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怎么写

      1、必须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业事业单位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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