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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简单的讲,就是利用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文件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传统的电报(Telegram)、电话信息(Telephone)、传真(Fax)资料等都可以归入广义的电子证据中,而最近出现的电子邮件(E-mail)、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公告板资料(BBS)、电子聊天资料(E-chat)、电子签名(E-signature)等则成为电子证据的主干,它们已渗透到法律生活的许多角落。
电子证据作为新兴的证据类型,其在很多方面与传统证据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也就形成了其作为新兴证据的特征:
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简单的讲,就是利用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文件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传统的电报(Telegram)、电话信息(Telephone)、传真(Fax)资料等都可以归入广义的电子证据中,而最近出现的电子邮件(E-mail)、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公告板资料(BBS)、电子聊天资料(E-chat)、电子签名(E-signature)等则成为电子证据的主干,它们已渗透到法律生活的许多角落。
电子证据作为新兴的证据类型,其在很多方面与传统证据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也就形成了其作为新兴证据的特征:
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
电子证据是计算机网络科技与法律相结合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是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新增的一项证据形式,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实践越来越多,那么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是什么?哪些方式取得的电子数据不合法,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带您了解。
一、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保存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出示的数据电文不符合以上要求,就不具有可采性。
二、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所谓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途径不合法。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简单的讲,就是利用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文件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传统的电报(Telegram)、电话信息(Telephone)、传真(Fax)资料等都可以归入广义的电子证据中,而最近出现的电子邮件(E-mail)、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公告板资料(BBS)、电子聊天资料(E-chat)、电子签名(E-signature)等则成为电子证据的主干,它们已渗透到法律生活的许多角落。
电子证据作为新兴的证据类型,其在很多方面与传统证据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也就形成了其作为新兴证据的特征:
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简单的讲,就是利用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文件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传统的电报(Telegram)、电话信息(Telephone)、传真(Fax)资料等都可以归入广义的电子证据中,而最近出现的电子邮件(E-mail)、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公告板资料(BBS)、电子聊天资料(E-chat)、电子签名(E-signature)等则成为电子证据的主干,它们已渗透到法律生活的许多角落。
电子证据作为新兴的证据类型,其在很多方面与传统证据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也就形成了其作为新兴证据的特征:
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简单的讲,就是利用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文件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传统的电报(Telegram)、电话信息(Telephone)、传真(Fax)资料等都可以归入广义的电子证据中,而最近出现的电子邮件(E-mail)、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公告板资料(BBS)、电子聊天资料(E-chat)、电子签名(E-signature)等则成为电子证据的主干,它们已渗透到法律生活的许多角落。
电子证据作为新兴的证据类型,其在很多方面与传统证据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也就形成了其作为新兴证据的特征:
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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