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劳动法> 女职工产假享有什么待遇

女职工产假享有什么待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9 09:21:04 0人浏览

导读:

对女职工来讲,产假是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是在生育期间应该享受的假期。那么女职工产假待遇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女职工产假享有什么待遇
  •   核心内容: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性产假由90天延长到98天。此后,上海也下发了意见明确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网友疑问

      小洋和丈夫都是外企职员,因为平时工作压力大又经常出差,这几年一直没有要孩子。去年,丈夫工作稳定下来了,考虑到小洋的年纪也不小了,所以他们就计划生个小宝宝。也是天遂人愿,今年年初,小洋生了个龙宝宝。本来这是个开心的事情,但是在与公司就产假假期及相关待遇进行沟通时却发生了不愉快。公司人事讲,小洋产假是90天,产假期间,公司不发工资,叫小洋向社保部门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小洋在公司属于中层管理人员,小洋本人的社保费缴费基数是封顶计算的,而小洋本人的工资也高于公司职工平均工资。小洋打听了一下,小洋能获得的生育生活津贴远低于小洋原来的工资标准,这之间的差额怎么办?小洋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呢?而且,小洋听说,关于女职...

  •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晚育的,在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件规定的产假待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其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中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女职工晚育后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改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其它产假待遇仍按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详见云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云南省企业生育保险产假待遇的通知(2003年5月29日厅办[2003]114号)]

  •   对女职工来讲,产假是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是在生育期间应该享受的假期。那么女职工产假待遇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女职工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

  •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一般是支付基本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女职工因生产婴儿而请产假,仍然可以拿工资。有的人可能会疑惑,产假工资是基本工资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涉嫌违法。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各地生育保险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超过女孩子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发给。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   核心内容:产假规定2012年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晚婚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4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

      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处于草案阶段。现阶段的产假规定还是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晚婚晚育的话,有的地区是延长30天,有的地区是15天。

      北京:晚育产假90+30=120天 ;30天也可由男方享受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问:公司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保护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如何适用?

      【相关案例】

      由于客户项目工作地分布在全国各地,一家北京的科技研发公司需要委派研发工程师到各地工作。今年5月份,一名被委派到厦门工作的女员工在厦门当地生产。该公司想知道,该员工产假的休假时间,应当按照北京的标准还是厦门的标准?

      答:对于女职工的法定产假,各省规定的标准并不一样,那么类似于女职工产假等劳动保护标准,在本案中应当如何适用呢?法律规定,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否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本案的情形,由于厦门市所在的福建省的产假天数多于北京的产假天数,且厦门是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则该女职工可以要求按照厦门当地的产假天数休息。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

  •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 (一)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
  •   劳动法产假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休产假是我国劳动妇女的权利,也被写进了劳动法有了明确的规定。接下来,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