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
导读:
1.在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用调整方面,规定了对已评定伤残等级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这一费用的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这一调整确保了工伤职工在日常生活需求方面得到适当的照顾和补偿。
对于工伤职工致残后的待遇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五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和社会保险费。
3.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些待遇标准的设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就业权益。
在工伤康复治疗方面,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康复治疗的程序和期限。
1.工伤职工需经工伤康复机构评估确认康复价值后,方可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有需要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2.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费用,逾期不缴纳的将受到罚款等处罚。
3.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一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责任,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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