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其适用条件有哪些
导读: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双方债务在履行上具有牵连性,应当同时履行。
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履行请求。其适用条件包括:
1.合同双方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这意味着合同的类型应为双务合同,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即双方债务应同时履行,且均已到达约定的履行期限。
3.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为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当事人一方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1.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核心适用条件。换言之,当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且对方未履行或为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当事人一方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双方所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这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的前提。
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即债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当对方未履行或为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适用债不履行的规定请求救济。
同样,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此时也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综上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互负债务且债务具有牵连性时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在适用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合同类型、债务关系、债务履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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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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