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7 06:17:22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合同法》第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发生在互为给付的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因无互为给付的关系,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比如,因借用、无偿保管等产生的
根据《合同法》第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 发生在互为给付的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因无互为给付的关系,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比如,因借用、无偿保管等产生的合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外,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须为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两项债务,而且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如果没有对价关系,也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比如,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债务,与主债务间没有对价关系,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对方不支付定金作为抗辩的理由不履行主债务。
   2.该合同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许多双务合同都对履行顺序作出规定。比如,雇佣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雇员先提供一定的劳务,然后雇主再支付劳务费。即雇员履行在先,雇主履行在后。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比如,同样是运输合同,乘飞机、火车,是先购票,后乘坐,但乘出租车,则是先坐车,后付款。此外,不同的时期交易习惯也不相同。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前,到饭馆用餐是先开票交款,然后才吃饭,但现在基本上都是先吃饭后交钱。当事人对于履行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应当在合理的期间互为履行,这个期间很短,但不是指分秒不差的同时履行,比如,“一手货,一手钱”的交易,即为同时履行,也难保证分秒不差。
   3.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制度,在使双务合同双方债务之同时履行。但合同依其性质或约定常有非同时履行的情形,即其中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其给付的义务,而对方所负债务尚未到期,有先给付义务的方当事人无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为保障有先给付义务一方的利益,另有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4.须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法律设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宗旨,在于促使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假使对方所负债务已丧失履行之可能性,则同时履行之目的已不可能实现。这种情形,应依法律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径行解除合同,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惟在对方所负债务可能履行的前提下,方能行使。对方当事人之债务限于不能履行,如属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原因,对方当事人之债务因而消灭,自己一方之债务亦一并消灭在这种情形,如对方提出履行请求,应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之异议,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