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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如何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3-15 04:48:19 人浏览

导读:

本文详细介绍了《民法典》中关于一般保证人的规定,包括其执行方式、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以及启动保证责任的条件。通过了解这些内容,用户可以更好地理解一般保证人在法律中的地位和责任。

  一、一般保证人如何执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经债权人申请仲裁或诉讼,并经过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债权的,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在这之前,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这一条明确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一般保证责任。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和第六百九十三条对保证期间和保证责任免除做了详细规定。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践中,债权人应当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确保在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再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如果还有关于保证责任的疑问,欢迎随时到法律快车提问,我们会尽力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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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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