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是什么
导读: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交付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
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1.权利性质上的不同:
(1)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2)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
(3)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2)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抵押权和质押权优先受偿的问题:
(1)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
(2)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与质权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差异,如果你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遇到困惑,可以在法律快车上咨询专业律师,他们将为你提供更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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