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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规则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23 00:32:11 人浏览

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规则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移送管辖。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存在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满之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规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规则具体如下:

  1.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2.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3.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4.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异议如何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三、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具体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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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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