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封存病历资料
导读:
封存病历流程:
1.患者治疗结束后,病历资料基本处于已定状态;
2.封存时要求医患双方都在场;
3.病历应当由患方签字、医方加盖公章;
4.病历封存后,封皮贴妥封条,由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医疗事故病历资料封存的作用在于用作证据,防止病历被恶意篡改,以便后续的医疗纠纷处理。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作为第一手证据,用于分析案情、评估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重要依据。同时,封存病历也有助于平衡医患利益,加强医疗机构责任心,缓解矛盾,保障纠纷处理机构公平、公正解决纠纷。因此,及时封存、复印病历具有重大的意义。
医疗事故病历资料封存后,启封的时间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封存病历的启封也需要医患双方在场。有些医疗机构在封存病历的笔录上注明:“从封存此病历之日起半年(或者一年),期满时,患方封存人员应到医院共同启封。否则,医院有权单独启封。”实际上,封存病历到时间后,医疗机构是没有权利单独启封的。
如果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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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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