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病历找哪个部门
导读:
病历对于患者来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病历记载了患者整个患病的过程中,还记载了医生在给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医疗措施,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查阅病历定夺,那么,封存病历找哪个部门?下面看看法律快车小编介绍吧!
1987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予调阅。
法律规定允许患者或家属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复印病历并将复印病历封存,存放在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组启封。
1、提出封存要求:到医院医务处(科)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如果遭拒,可向该院所在地区的卫生局医政处(科)举报,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督促医院履行义务。
2、点清病历页数:病历调来后,由于医院一般会依据条例拒绝患方阅读的要求,而且病历内容多,专业性强,患方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看明白,所以患方需要注意的是清点病历页数,并在封存的信封上注明。
3、封存及保管:病历放入信封或文件袋后,用胶水粘牢所有开口并贴上封条,然后双方在封条上盖章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封存的病历资料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医疗机构保管。
1、一般来说,当患方意识到医方的医疗行为可能有过错,并给患者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时候,就应当考虑复印和封存患者的相关病历资料。
在患者治疗尚未结束时,可以对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进行复印、封存,甚至可以采取每日复印当天的病历资料的方式,及时保全病历资料。
2、从医疗方风险防范对角度来说,如果患者的治疗已经结束,而医疗方尚未完成相关病历的书写,此时,如果患者选择对病历进行复印和封存,则此后医疗方所补充填写的病历极可能不被认可,从而无法成为鉴定和定案的依据,使医疗方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医疗方应该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及时书写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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