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中患者有哪些知情权和无效权
导读:
1.知情权:
(1)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这个规定的目的是给患者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维持患者病情的稳定。但是患者的真实病情必须被告知给患者的家属。
(2)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含处方药品、手术中植入体内的医疗器械等项目的价格、用途和支出情况等,患者可以根据所需费用情况和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来选择自己可以接受的治疗措施和方案。
(3)医疗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
(4)医疗争议知情权: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应有权参与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要求有利害关系的鉴专家回避的权利。
2.无效权:
患者享有的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医疗风险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晓权等,确立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患者的医疗资料知情权和医疗争议知情权也是其无效权的一部分。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法律快车提醒您,医疗损害的责任比例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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