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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法律知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9 09:11:25 0人浏览

导读: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那么患者知情权法律知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患者知情权法律知识
  •   案例:今年9月,村民李某突发冠心病(急性下后壁右心室梗死),被紧急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及时实施手术,李某转危为安,并康复出院。李某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2万余元,已交纳4.4万元。出院后,医院方多次向李某催交医疗费2.8万元均遭拒绝。医院因此而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辩称,在手术前,自己就手术费用问题曾咨询过主治医师,在得到“手术治疗费用最多需要4.4万元”的亲口承诺的前提下,才决定实施手术治疗的。同时,医院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患者本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用于心脏搭桥手术的支架直接使用了进口产品(国产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1万元),其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造成了患者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多。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其使用进口支架已征求李某意见的证据,被告李某亦未能提供其主治医师曾作过口头承诺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方与李某之间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务有...

  •   案例:2007年10月,李某突发冠心病(急性下后壁右心室梗死),被紧急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及时实施手术,李某转危为安,并康复出院。李某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2万余元,已交纳4.4万元。出院后,院方多次向李某催交医疗费2.8万元均遭拒绝。医院因此将李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辩称,在手术前,自己就手术费用问题曾咨询过主治医师,在得到“手术治疗费用最多需要4.4万元”承诺的前提下,才决定实施手术治疗的。同时,医院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患者本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用于心脏搭桥手术的支架直接使用了进口产品(国产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1万元),其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造成了患者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多。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其使用进口支架已征求李某意见的证据。被告李某亦未能提供其主治医师曾作过口头承诺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医院方与被告李某之间形成的...

  • 人吃五谷杂粮难免遇到生病的时候,但是患者去医院看病的时候,有些医院却故意隐瞒患者的病情,使患者对自己的病情都了解不清楚。那么侵犯患者知情权应该怎么样处罚?需要看到底对患者造成多大的影响来判断。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患者知情权包括哪些1、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疗措施(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医疗风险(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包括相关手术、相关检查。2、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3、医疗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
  •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明确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实用性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患者有权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要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自己应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何种医疗风险,明白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同时应该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对患者态度要亲切和蔼,语言...

  •   我们知道患者的权利直接目的在于为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患者维护权益提供理论及实务上的指导与帮助。那么,法律规定的患者权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1、病人应获得医治权(或治疗权);

      2、病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应获得拒绝使用昂贵进口药物、保健饮品代替药物的使用权;

      3、发生医疗事故时,病人应获得上诉和索赔权;

      4、病人受到医院或医务工作者刁难、歧视时享有申诉权;

      5、病人应获得知道自己生了什么病,病情如何的知情权;

      6、极度困难、无依无靠、残疾人、老人、弃婴等病人,应获得社会同情及治疗权;

      7、病人应获得自己做各种检查拍片时的底片保存权;

      8、住院(门诊)病人应获得知道使用什么贵重药物的知情权;

      9、病人饮食应获得营养师提供的营养知道权。

  • 2004年5月6日《南方周末》刊登王力先生著《患者最需要什么知情权》,文中提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少输血,必需输血时应多考虑成分输血或同体输血。”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1987年6月29日颁布并于同日开始实施的一个行政法规,已于2002年9月1日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而失效。该法规全文2984个字(不计空格),并无王力先生上述引文。唯一提到输血的只有第八条第二款“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显然与王文并无关系。笔者曾经是一名医务工作者,现在是专业从事医疗纠纷法律事务的律师,遍查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找到上述引文的法律出处。“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少输血”是一种不严谨的说法。输血是临床上常用的一种治疗手段,只能说“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
  •   医疗行为维护的不仅是人的生命与健康还有相应的权益。在诊疗护理活动中,通过增强医护人员自觉尊重患者隐私的意识并转变为一种自觉的行动,使患者就医时不再尴尬、不再感到人格的尊严正在滑落,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问题的提出

      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公民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约占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12%;到了1997年,这类纠纷所占比例就上升到25%。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案件将进一步上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但我国相当多的医务工作者对这种双重素质的要求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对患者隐私的尊重意识还远没到位,在医疗活动中漠视、侵犯公民的自身形象、影响了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严重的侵害了就医人员的自尊。在医疗活动中,对就医者隐私权的侵害仅仅从职业道德上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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