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定有哪些
导读: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以上种种限制的核心在于将票据抗辩中关于对人的抗辩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去,目的是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票据人的票据权利,以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信用性。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被请求权人以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对抗票据请求权人提出的请求,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交易的重要媒介,对促进动态经济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维护票据的信用和交易的安全,票据法设计了许多特有的原则和制度,如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原则以及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利益偿还请求权等规则,以保证持票人(债权人)利益能够顺利实现。但是,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债权人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必须对债权人的权利设定一个合理限度或建立相应的权利制约机制,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否则,任何权利的无拘束行使都将导致义务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甚至面临他人侵害的危险。基于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抗辩制度,以维持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
该类抗辩的特征为,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 “客观抗辩” 。
2.在对物的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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