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需要承担哪些治安责任
导读:
房屋出租人需要履行的治安责任有: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排除房屋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安全;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对租赁信息进行备案登记;检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证件,对于有违法活动的承租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房屋停止租赁的应该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房屋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对承租房的安全维护有义务,并且对于房屋中的使用物品因自然损害或者是合同约定由房东负责的物品有修缮的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1.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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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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