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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不同之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2-09 05:34:56 人浏览

导读: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不同之处在于,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要约的关系都不一样。要约人属于发出要约的一方;受要约人属于接收要约的一方。要约的直接目的是订立合同。

  一、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不同之处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以下不同:

  1.与要约的关系不同。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人;

  2.产生的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仅是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后,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如下:

  1.目的不同,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

  3.面对的人数不同。要约一般是面向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三、要约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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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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