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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22 16:08:03 人浏览

导读: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是同一合同形成的、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等内容。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况一般包括对方丧失商业信誉、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对方转移财产等。

  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1.双方是因同一合同形成的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纠纷中的抗辩权有哪些相同点

  法律快车提醒您,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由于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因此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3.权利效力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因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或提供提保后,抗辩权归于消灭,必须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4.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逾期违约责任。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

  1.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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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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