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条件是什么
导读: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实践中,对秘密性的考察通常基于两个因素:第一,商业秘密开发者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第二,他人正当获取相同商业秘密的难易程度。
2.价值性和实用性,所谓价值性和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3.保密性,即“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法律快车提醒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1种至第3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属于无形资产,保存在各种载体上,例如:纸张、计算机、软件、光盘、磁盘、磁带、u盘、相片、人的大脑等。另一种是有形的实物资产,例如:样品、设备、生产线、仪器仪表、试剂、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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