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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否具备不安抗辩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14 05:42:00 人浏览

导读:

借款合同中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但是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除外。因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双方互负债务,而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一般为单务合同。

  一、借款合同是否具备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可以适用于借款合同,但一般适用于法人、其他组织他们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是单务合同,而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双方互负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借条和借款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借条和借款合同的区别是:

  1.借条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2.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由双方签订。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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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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