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方面
导读:
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如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当事人必须完成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举证责任是指举证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事由。通知义务是指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使对方获得设法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得以及时提供履行担保的机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行使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快车提醒您,不安抗辩权适用的事由有以下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3.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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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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