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确定方法如下: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结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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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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