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情形是哪些
导读: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无效;
2.担保的主体不适格;
3.担保合同具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4.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5.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出现法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单方面解除担保合同,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快车提醒您,担保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方法有:
1.合同中有约定的管辖地法院,按照约定处理;
2.约定的管辖法院违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约定无效;
3.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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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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