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导读: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具体区别如下:
1.不同于专利权,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
2.不同于商标权,对于注册商标,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
3.不同于著作权,仅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就能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
商业秘密的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与使用。
法律快车提醒您,商业秘密可以转让。商业秘密的转让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1.是转让后禁止原持有人继续使用或向第三人转让或许可使用该商业秘密,即独占性转让;
2.是转让后允许原持有人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但不可向第三人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即排他性转让;
3.是转让后允许原持有人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也可以向第三人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即非排他性的一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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