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一个不属于其中
导读:
责任自负原则不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
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固定的意义,但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含义不能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它属于一般条款,外延和内涵都不确定。
3.公平原则。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4.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
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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