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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主体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8-10 05:03:02 人浏览

导读: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主体依据具体的质量问题进行确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如果是结构安全方面出现质量问题的,则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等。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主体是谁

  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3.保修完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5.保修费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6.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工程质量保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程质量保修的注意事项如下:

  1.工程保修责任为承建商,保修人员仅代表物业管理处协助建设单位对承建商履行保修责任的管理工作,不得对业主作出任何未经建设单位书面明确的承诺。

  2.物业项目较大或工程遗留问题较多时,物业管理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保修工作联合领导小组,小组由建设单位、承建商和物业管理处人员组成;对于有相互工序衔接的维修问题,联合小组应进行协调解决

  3.争取建立工程维保款结算联合会签制度,在物业服务企业未签字时,建设单位不与承建商结算保修工程款,以推动工程保修问题获得最终处理。

  4.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实际交付时间会滞后,尤其是滞销房屋,为避免纠纷,建议保修期一般是从交付业主之日起约定,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应适当考虑滞后交付的时间要求。

  5.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由于保修问题涉及多方单位协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承建商三方需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规定沟通周期和沟通事项,保障维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有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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