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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体责任应否包含工资清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12 12:36:15 人浏览

导读:

用工主体责任是应该包含工资清偿责任的,用工主体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支付其工资。用工主体是指我国境内合法设立的企业、个体户、其他组织等,其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都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一、用工主体责任应否包含工资清偿责任

  包含工资清偿义务,根据一般的劳动法和雇佣关系的原则,用工主体应当承担工资清偿的义务。用工主体包括雇主、雇主的法定代表人、劳工派遣单位等,他们应当按照劳工的劳动成果支付工资,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工资。

  二、用工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体指的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户、其他组织等,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也是用人单位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三、用工主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

  法律快车提醒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

  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最终判定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么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也应一并支付给劳动者,因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身就包含劳资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实践中,很少有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在已经失去用人单位信任的情况下,可以预见到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发展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更多的劳动者会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而另寻出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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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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