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服务内容有哪些
导读:
1.行情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2.使用状况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的环境、使用年限、是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是否结清;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权籍调查
向房地产交易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4.确定成交意向
中介公司有义务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确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办理产权过户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介合同又称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指的是居间人给委托人汇报签订合同的机会或供应签订合同的中介服务,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规定类似。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中介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中介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中介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中介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中介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中介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
中介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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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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