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导读:
1.着重调解的原则。调解必须在自愿、合法、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但不能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2.及时处理的原则。不论是企业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处理劳动争议,防止矛盾激化。
3.重在基层解决的原则。也就是就地就近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主要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县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也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和妥善解决。
4.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等方面。
5.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在行政上存在隶属关系,但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劳动者应收集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无法解决,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举报后仍存在争议,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进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争议具体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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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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