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权利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法律快车提醒您,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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