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哪些情形
导读: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初次验收不合格经修缮后合格的,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但经修缮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不予支付工程款;
3.承包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主张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1.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是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基础
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领域广阔,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容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随着二元经济结构并轨,在城乡劳动力市场走向统一的过程中,农村建筑队伍异军突起,全国建筑业劳务队伍迅速扩大出现严重膨胀,行业规模超量发展、组织结构不合理,导致生产能力明显过剩。
2.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工程款拖欠成风的根本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社会运行的基础之一就是信用体系。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充分,信用法规不健全,信用档案、信用征信、工程担保等一系列信用制度远未建立,往往由于守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和相应的鼓励,失信者得到了不应得到的收益甚至暴利而没有受到应有的谴责和处罚,客观上形成了对市场行为的不良诱导。
3.行业市场法制环境不完善是拖欠工程款成风的关键
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建筑市场的主导已经由过去施工企业转变为建设单位,但是有关法规相对滞后,很难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
4.政府拖欠行为是治理拖欠问题的主要障碍
目前我国建筑业项目法人体制不健全,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及资金的筹划、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的责任和投资风险责任并未得到完全落实,对建设项目法人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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