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导读: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义务是: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
4.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本来就是抗辩权之一,时间一过就是永远过了,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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