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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种类和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03 15:11:13 人浏览

导读:

合同的效力种类和类型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种类和类型

  合同的效力类型如下:

  1.有效合同,是具备合同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

  4.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什么情况

  法律快车提醒您,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2.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三、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可以进行补救;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是不可以进行补救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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