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为什么享有优先顺序
导读:
留置权之所以享有优先顺序是基于保护弱者利益的考量,为了维护特定债权人的特定债权,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在保管、 承揽等合同中, 债权人投入成本, 施以劳务、 技术或供给材料, 保全或增加了标的物价值。若不赋予其优先受偿权, 无异以债权人劳动或投入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有违公平原则,设立留置权旨在防止劳而无获, 鼓励创造价值。
留置权有如下特征:
1.留置权为他物权
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3.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转移的从属性有特殊之处,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定转移时,留置权也应随之转让,但在债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让与时,非经债务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权不随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一方面留置权所担保的为债权全部,而不是部分;另一方面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留置权人得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而非仅得对部分行使留置权。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如下三种:
1.折价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
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同时费用也较高。
3.变卖
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
法律快车提醒,无论留置权采取哪一种方式实现,对财产的处置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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