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保证期间是指
导读:
担保的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种:
1.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3.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法律快车提醒您,能解除担保关系的情形如下:
1.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债务,担保人就可以向银行提出撤销担保。
2.与借款人协商,要求更换担保人。
3.如果担保人被他人欺骗,胁迫,或者是借款人与其他人双方串通,骗取提供保证,在这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保证。
4.过了担保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法律上规定是债权到期之后的六个月内。
5.就是转移债务,如果债务人把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该经过担保人同意,如果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担保的,就没有担保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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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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