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产权规定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这条规定明确了房屋产权在婚姻关系中的界定,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该房产便属于双方共有。
2.这一规定保障了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共有权利,避免了因产权登记名下不一而引发的纠纷。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产的处理方式,以及一方擅自处分房产造成另一方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1.具体来说,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即使是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的,人民法院也不支持追回房屋。这体现了法律对第三人善意购买行为的保护。
2.同时,擅自处分房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应当赔偿损失,这强调了婚姻关系中财产处分的共同决策原则。
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涉及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的赠与问题。
1.如果父母为子女婚前购置房产,除非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应视为对个人子女的赠与。婚后父母购置房产的出资,若无明确约定,需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
2.另外,一方赠与房产后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可依民法典处理。
这些规定明确了父母赠与房产的法律效力和处理原则,确保了赠与行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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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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