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的处理特点是什么
导读: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不一样的,两者的区别在于能否控制、有无重大影响的。成本法的处理特点是会按照原先的投资成本进行计价、对现金和利润作为投资收益。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并不一样,成本法主要适用于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那些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对投资单位并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也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
法律快车提醒您,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投资的两种核算方法。在确认长期投资时,权益法是以投资方占接受投资企业的权益的份额来做账;成本法是以投资方实际投入的成本做账。
成本法的处理特点是:
1.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否则,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也就是说,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1.投资公司购入股份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此时被投资公司无需作会计分录。
2.投资公司收到股利,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
3.当被投资企业用投资企业购售前的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支付一部分股利时,以及发放清算股利时,这些应作为投资成本的部分偿还,借记银行存款或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4.当股权投资发生永久性跌价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跌价损失,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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