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显失公平的诉讼费用多少
导读:
合同显示公平的诉讼费是由诉讼标的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在显失公平条件下定立的合同,为了保证民法典中公平原则的实现,应当是可撤销的,因为显示公平造成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因此,对于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诉讼费用。
(一)客观要件是合同当事人就给付的失衡
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
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够依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加以确定为前提的,对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务等,因很难计算其实际价值,一般也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
同时针对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还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是要考虑到供求关系、价格的涨落、交易习惯等各种因素。
(二)主观要件是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因此,受害人不能证明对方具有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则不能认为对方具备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在此情况下,受有不利的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条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具体来说,主观要件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优势。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经济上的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
2、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在订约过程中,合同的订约双方都应当向对方告知其经济实力、标的物的性能、效用等情况,这些都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隐瞒合同中对对方不利而对自己有利的重要条款。一方订立标准合同文件和免责条款时应及时提请对方注意,否则,也可认为利用了对方的无经验或轻率。
3、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无经验是否包括对某些特殊标的、特殊技术缺乏了解。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个问题,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并不是由个人的主观意愿来评判,合同的不公平能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而使得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是必须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二)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三)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四)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如果合同确实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那么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综上所述,因为显示公平情况下定立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所以受到损失一方的当事人,是可以撤销合同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释的合同显失公平的诉讼费用多少?如您还有其他法律疑惑的话,欢迎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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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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