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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具体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11 12:12:15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很多的人都是需要外出工作的,那么最大的问题就是面临居住的问题,租房子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具体包括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很多的人都是需要外出工作的,那么最大的问题就是面临居住的问题,租房子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具体包括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具体包括哪些

  (一)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二)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三)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四)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收回让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给年迈长辈居住。境外有法律规定基于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两年之内不得出租。

  (五)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六)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是怎样的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一)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房屋出租人在哪些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二)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三)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四)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从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是需要签署租房的话那么是需要注意里面内容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具体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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